close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銀行保密法、洗錢防制法規,被迫與美國紐約金融服務部協議支付高達1.8億美元的罰款。根據協議令(Consent Order)內容,此項罰款不但須在執行協議令之10日內全部繳清,且兆豐國際銀行還承諾不會將該筆罰款作為任何稅捐減項。申言之,支付罰款對於營利之衝擊,應該遠遠不僅止於1.8億美元。不過,審視協議令中對於兆豐銀行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令遵循種種缺失之認定,恰也印證了我多年審判工作中對於國內企業的觀察。或許工作上會接觸到的案例,都是在營運上發生問題的公司,但企業經營階層對於法令風險的輕忽、不重視法律部門的思維,恐怕是國內企業十分普遍的現象。美國金融主管機關對兆豐金上了這一堂1.8億美元的法遵課程,應該可以讓國內企業致力於提升營收、獲利的同時,重新省思法令遵循管理在公司治理策略上應有的定位與價值。

良善法遵才是獲利的堅實基礎



if (typeof (ONEAD) !== "undefined") { ONEAD.cmd = ONEAD.cmd || []; ONEAD.cmd.push(function () { 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 } 濾水器 水世界

濾水器



法令遵循不能像產品銷售一樣直接創造營收及利潤,而某些法令之處罰表面上看起來不是很嚴重,這導致許多企業對於法令遵循掉以輕心。就以銀行業違反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規定為例,我國目前的規定其處罰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美國紐約州法為5,000美元(New York Banking Law §44)。但紐約州法的這5,000美元,是按每項違反持續期間按日計算,如果交易業務量龐大,累積的罰款就十分可觀。在我國,一樣可能因為行為數分別認定、併合處罰,而形成鉅額罰鍰。此外,紐約州法還特別規定,倘可認定其違反行為出於故意,或有重大過失以致危及銀行體質健全,其處罰上限可以提高至25萬美元或總資產的1%(兆豐紐約分行的資產約90億美元)。此類法令遵循的違反風險,不只可能完全侵蝕掉辛苦經營的獲利,甚至可能危及公司生存命脈。如果沒有良善的法遵制度與落實,獲利再高,又怎會踏實?

法遵單位應有獨立專業定位

我國雖於2014年8月即修法強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須設立隸屬於總經理的法令遵循單位,且法遵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其目的無非是希望法遵主管能夠有專業獨立地位,以落實法遵管理。但此項規定,僅限於總機構,卻不及於各分支機構,以致此次兆豐紐約分行副行長也兼任法遵主管,還身兼數項業務,而遭到紐約金融服務部在協議令中嚴厲指責。在企業進行全球佈局、跨國經營時,由於各地法域的規定差異甚大,至少在不同法域的分支機構都應該有獨立專業的法遵主管,才能真正發揮管理當地法令風險的法遵功能。此外,對比我國法令對於稽核與法遵單位的最高主管職位設置,雖然均為副總經理層級,但前者由董事會直接任免,且須特別多數決,後者則無相同規定,可見法遵單位及其主管之獨立專業性,均有可提升的空間。

法遵應掌握國際脈動

近年來在國際間為打擊恐怖活動,對於洗錢防制有更殷切的需求,與高風險地區之金融往來,均可以預見為金融監理的重點。據協議令的說明,兆豐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的交易金額,在2013年及2014年兩年間,均分別有數十億美元的往來,而巴拿馬向來被認為是洗錢的高風險地區,在巴拿馬文件揭露後,更是如此,但兆豐總部對於這些交易,居然毫無警覺。顯然經營跨國企業,卻全然缺乏國際局勢意識。其實在全球化後,公私部門在全球治理上的角色,日趨模糊,許多跨國性的全球企業,不只是被動性地進行法令遵循管理,甚至有公共政策經理(Public Policy Manager)職位的設置,以主動持續追蹤、參與國際公共政策、共同規範的形成。相較於國內,對於法遵一職的輕忽心態,其差距又怎以道里計!

一堂 1.8億美元的課程很貴,但如果真的從中學習企業立足國際的永續經營之道,也算是值得了!

(工商時報)

robinsolitm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